原告刘×,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韩×,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芹,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