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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6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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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韩×,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芹,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