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2013)00333李某某、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终字第003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环保局职工,住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路复兴小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系首钢长钢集团公司职工,住,住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路复兴小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长治大酒店职工,住长治,住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长治大酒店家属院**楼****iv>

上诉人李某某、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二上诉人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用,其二人拒不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景连法代理审判员:张国刚代理审判员:王瑾

书记员:贾敏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