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环保局职工,住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路复兴小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系首钢长钢集团公司职工,住,住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路复兴小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长治大酒店职工,住长治,住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长治大酒店家属院**楼****iv>
上诉人李某某、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二上诉人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用,其二人拒不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景连法代理审判员:张国刚代理审判员:王瑾
书记员:贾敏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