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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泸县天兴旭宏砖厂与万帮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泸泸民初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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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泸县天兴旭宏砖厂,住所地泸县天兴镇场口村九社。负责人钟朝芬。委托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帮艳,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天兴镇。委托代理人曾文荣,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泸县天兴旭宏砖厂与被告万帮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天兴旭宏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瑞金

书记员:刘航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