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茂龙,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龙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杨茂龙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茂龙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茂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铁钳、剪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穗硕代理审判员:伍敏青人民陪审员:吴树永
书记员:许东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