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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养瑞、鲁济防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莘刑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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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文书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济防,又名鲁海龙,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16日因涉嫌易燃易爆设备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养瑞,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16日因涉嫌易燃易爆设备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济防、徐养瑞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世宏、王显庆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济防、徐养瑞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道上打孔偷油,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济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徐养瑞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郭勇审判员:马伟霞审判员:翟相海

书记员:张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