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西京,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镇齐家村斜王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87********。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西京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西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西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叶西京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西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晨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