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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靳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户刑初字第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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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靳某兵,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靳某之父。指定辩护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育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靳某兵、指定辩护人何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靳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有一次未遂,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既遂价值5120元,未遂价值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靳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有一次未遂,作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保权

书记员:李慧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