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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唐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户刑初字第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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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文盲,无业,现住西安市高陵县张卜镇杏王村。2007年10月29日因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16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军鹏

书记员:李慧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