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15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卫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秦小娥
书记员:代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