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继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继东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继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继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继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保民
书记员:乔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