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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被告人田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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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沙,别名韩晨。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沙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沙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秦小娥

书记员:代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