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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新龙盗窃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乾刑初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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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龙,男,现年45岁,生于1968年9月6日,身份证号码:61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城关镇东街村太平巷,农民。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乾县看守所。

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金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新龙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新龙携带作案工具,在乾县城关镇西关一巷银河织袜厂内,趁无人之机盗走王小存一辆红色骥达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骑至西安市鱼化寨以2700元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1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提取、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案件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龙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新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新龙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适用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新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丹红

书记员:刘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