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祥,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酉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祥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祥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T型撬锁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荣喻
书记员:郭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