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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林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3)尤刑初字第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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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公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思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4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盗窃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自驹

书记员:王晓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