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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殷宇飞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同刑初字第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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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宇飞,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同检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宇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5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宇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宇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殷宇飞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庄磊

代书记员:陈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