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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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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冯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佳福

书记员:张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