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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4)天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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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201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4)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公诉人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新民

书记员:李汉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