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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涟刑初字第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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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2013年7月15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8月6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甲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仟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七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梁英姿

代理书记员: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