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05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代理检察员阮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合琴
书记员:詹忠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