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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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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因盗窃罪于2005年3月8日被福建省闽清

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16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已退出赃款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瑾玫

书记员: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