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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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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金华

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11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后其亲戚为其代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128元,本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炳奎

书记员: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