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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丽云刑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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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于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云和县元和街道小徐村185号门口,窃得刘某停放于此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型号为QJ125-J型,发动机号为81011485,价值人民币3780元),以1500元的价格销往温州市双屿黑车市场。2.2013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云和县浮云街道府前路8号云和县电信局营业厅侧窗外的人行道,窃得马某停放于此的红色轻骑牌男式摩托车一辆(型号为QS125-D,发动机号为0105001186,价值人民币500元),并驾驶赃车逃往温州,途经青田县温溪大桥时,被设卡民警抓获。现赃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马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本院(2013)丽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龙公(召市)决字(2012)第8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云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3)4号、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剑琼

代书记员: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