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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崔保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杜富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济刑初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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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济源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XX,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辩护人葛AA,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XX,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指定辩护人段XX、李X(实习),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杜XX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被告人崔XX及其辩护人葛AA、被告人杜XX及其辩护人段XX、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7日夜间,被告人杜XX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帝豪花苑住宅小区工地,将该小区1号楼西户2层到9层的电线盗走。被告人崔XX明知电线系盗窃所得,仍将杜XX将所盗电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7800元。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杜XX窜至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将该小区最外边的一栋楼的2楼至6楼电线盗走。被告人崔XX明知电线系盗窃所得,仍将杜XX将所盗电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0440元。3、2012年7月19日夜间,被告人杜XX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吉安花园住宅小区,将该小区的12号楼1单元1楼、3楼、4楼、6楼的电线盗走。被告人崔XX明知电线系盗窃所得,仍将杜XX将所盗电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20元。4、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杜XX窜至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社区,将该小区里一单元东户1楼至5楼的电线盗走。被告人崔XX明知电线系盗窃所得,仍将杜XX将所盗电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060元。另查明,被告人杜XX到案后交代了其还有同伙,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崔XX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崔XX的供述与辩解,辩称其平时没活干了就收破烂,和手机通讯录里存“小民”(即:杜XX)名字的人平时也不怎么联系,不知道“小民”的真实姓名。从杜XX处收过偷来的电线,收购吉安花园小区和中马头村社区的电线是杜XX偷来后送到其的店里收购的。2、被告人杜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崔XX认识后,崔XX提议并教其怎样去盗窃已安装好的电线。盗窃电线时,有时是其联系崔XX,有时是崔XX联系其,崔XX准备好偷电线的老虎钳并将其送到小区的楼下就走了。其进到楼层后,用钳子把电线剪断后盘起来从楼上扔下来。偷完后与崔XX联系,崔XX把钳子和电线拉走,并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收购偷来的电线。2012年12月20日晚,崔XX将其送到汤帝路南边一小区,后其把二楼至六楼的电线偷走并给崔XX打电话,崔XX把电线拉走后给其700元。2012年12月8日晚8时许,其翻窗进入济水办事处南街菜市场西边的帝豪花苑一号楼,把二楼至九楼已走好的电线抽出来,盘成约五卷扔到楼下,后电话联系崔XX,崔XX把电线拉走后给其五六百元。2012年11月份,崔XX将其送到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其翻墙进入该小区最外面的楼,把二楼至六楼的电线盗走,崔XX把电线拉走,并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收购偷来的电线。2012年8月23日晚,崔XX将其送到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一小区,其把南边一排靠近东边一单元的东户一楼到五楼的电线偷走,偷了五盘,后电话联系崔XX,崔XX把电线拉走,不记得给了多少钱。2012年7月份,其去天坛办事处吉安花园偷了四次电线,每次偷一家,后把偷来的电线全部卖给崔XX,记不清卖了多少钱。3、被害人邹XX(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帝豪花苑项目部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早上,其发现1号楼东单元西户的二楼至九楼已装好的电线被盗了。被盗电线规格是4平方的,铜芯,每盘价值约280元,共丢了大概30盘,价值约8400元。4、被害人李XX(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陈述,证实2013年元旦的时候,其发现小区5号楼中12户已装好的电线被盗了。被盗电线规格是4平方的,铜芯,每户3盘线,共丢了36盘,每盘约320元,价值约11520元。5、被害人刘XX(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吉安阳光花园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物业办公室巡视到12号楼一单元时,发现该单元三楼、四楼、六楼的门都被撬了,屋里的电线被盗走了。一楼的门锁完好,但屋里的电线也被盗了。被盗电线规格是2.5平方的,共280米,价值约6000元。6、被害人李AA(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社区负责人)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早上,其发现小区两栋楼共五个单元已装好的电线被盗了。被盗电线规格是4平方的,铜芯,每盘100米,共丢了140盘,以每盘31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约43400元。7、证人魏XX、张X(赵礼庄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员工)的证言,证实从崔XX手里收过四五次废电线,有长有短,长的十几公分,短的几公分,电线里是铜线。从崔XX处每次多时收二十多斤,少时收几斤,大概以每斤二十四五元的价格收购。只收废铝、废铜、不锈钢之类的废品,看着像成品的东西不收。8、证人张XX(赵礼庄附近一废品收购站老板)的证言,证实废品收购站只收废铝、废铜等废品,收购的废铜依行情及质量好坏,好的25元一斤,不好的22.5元一斤。其一般不在废品收购站,不认识崔XX。9、公(济)堪(2012)87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帝豪花苑小区1号楼东单元2楼至9楼电线被盗现场的情况。10、济价证鉴字(2013)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电线4平方线,黄铜芯,30盘,每盘100米,价值共计7800元;电线2.5平方,共280米,价值420元。济价证鉴字(2013)0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4平方铜(硬)电线140盘,价值40600元;4平方铜(硬)电线36盘,价值10440元。11、辨认笔录,证实魏有丰、张彩辨认出崔XX即是到废品收购站卖过废电线的人。1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杜XX指认出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帝豪花苑、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天坛办事处吉安花园和玉泉办事处中马头社区实施盗窃电线的地点。13、通话记录及手机短信照片,证实崔XX、杜XX之间部分往来信息内容及语音通话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XX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还有同伙,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崔XX抓获归案。15、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XX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杜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崔XX犯盗窃罪的事实,除杜XX的指证外,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崔XX有指引、接送杜XX实施盗窃的行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不予认定。关于杜XX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盗窃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电线的数额过高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杜XX盗窃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帝豪花苑小区、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阳光花园小区电线的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杜XX的供述与被害人邹雪彬、李喜柱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盗电线的规格、数量,结合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线的价格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数额客观真实,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杜XX到案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崔XX,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XX、杜XX当庭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连欢欢审判员:范红海人民陪审员:王磊

书记员:王浩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