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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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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