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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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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其所盗物品已退归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