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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司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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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盗窃于2013年7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无前科,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