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甲、程乙),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