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碑店市。1993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新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8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体检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克新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