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涿州市。2013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胜利,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玉军、张颖,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胜利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被害人卧室盗窃财物,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并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景俊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