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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曲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古刑初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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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彝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四川省。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2年9月20日成都市新都区三河派出所民警将网上追逃人员曲某某抓获,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曲某某临时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2012年9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民警将其提解出所,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曲某某伙同的拉某、曲比某乙(该二人已判决)在古冶区某小区分别入室盗窃作案三起,盗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黄金坠一个,中兴牌手机、诺基亚2610手机、诺基亚8820手机各一部,现金6000元左右。经古冶区价格鉴证中心鉴证所盗物品价值分别为:千足金黄金项链11766元,千足金黄金坠2226元,中兴牌手机150元、诺基亚2610手机80元、诺基亚8820手机700元。2、2010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曲某某伙同的拉某、曲比某乙(该二人已判决)在古冶区某小区分别入室盗窃作案三起,盗窃李宁运动鞋一双,金立601手机、天语E26手机各一部,现金2800元左右。经古冶区价格鉴证中心鉴证所盗物品价值分别为:李宁运动鞋480元,金立601手机850元、天语E26手机600元。3、2010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曲某某伙同的拉某、曲比某乙(该二人已判决)在古冶区某小区分别入室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乐福牌貂毛上衣一件,金莱克牌鞋一双,现金2300元左右。经古冶区价格鉴证中心鉴证所盗物品价值分别为:乐福牌貂毛上衣1200元、金莱克牌鞋50元。综上,被告人曲某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十起,所盗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292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抓获材料;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材料;4、被害人张某某、习某某、代某某、随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5、同案犯的拉某供述称:2010年底,我伙同曲比某乙、曲某某在古冶区的小区盗窃着,一共去过三次,这三次一直是我和曲比某乙、曲某某一起进行盗窃,我负责进入住室里面盗窃,曲比某乙和曲某某负责在外面放哨的供述材料;6、同案犯曲比某乙的供述称:2010年12月中下旬,我和的拉某、曲某某到古冶区林西入室盗窃着,来过三次,全是晚上,12月12日晚上,我和的拉某、曲某某三人从开平马家沟打车来到古冶区林西,我们到了一个小区,那个小区的楼是黄色的,我们看见挺多家里还没睡觉呢就在外面等了一段时间,大概到13日凌晨,我们进入小区到了一个居民楼前,的拉某到了一层的一家窗户前,用随身携带的扳钳将那家窗户罩的钢筋剪断,然后的拉某就进入这家里面,我和曲某某在外面给他放哨,当天晚上我们共盗窃了四部手机、一件棉大衣,其他物品没看见。12月16日晚我和曲某某、的拉某打车从马家沟来到古冶区林西的一个小区,楼是红色的,大概是17日凌晨,我们在这个小区里偷了四家,都是的拉某用扳钳将窗户罩子剪开钻进屋子里盗窃,我和曲某某在外面放哨,这次偷了四部手机、一双李宁牌运动鞋,李宁牌运动鞋被曲某某穿走了。12月18日凌晨我和的拉某、曲某某从马家沟打车到古冶区林西一个小区,我们在这个小区偷了四家,的拉某用扳钳将窗户罩子剪开钻进屋子里盗窃,我和曲某某在外边放哨的供述材料;7、辨认笔录及指认材料;8、搜查、扣押材料;9、现场勘查笔录;10、价格鉴证结论书;11、足迹鉴定;12、告知笔录;13、情况说明;14、同案犯判决书;15、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曲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王景贤

书记员:蒋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