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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阚青兰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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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文盲,农民。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盗窃于2012年6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谢春梅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王金花人民币180元;退赔被害人郑桂江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李立君人民币2200元;退赔陈建明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徐景仁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李新春人民币2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尹梦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