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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013)柳铁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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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覃柳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州市××田村围××号,身份证号码:×××121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柳风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帮学、被告人覃柳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柳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铁路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柳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柳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柳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柳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任春喜

书记员:廖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