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兴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兴才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兴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兴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兴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上又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兴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耀福
书记员:沈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