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叶海,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秦锦涛,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增平,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区××号。2005年3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明耀,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山镇县府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定,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马飞,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黄健,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山镇××路荷包田小区××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天祥,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镇××××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琼飞,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炳深,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山镇××路××小区××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柒松坚,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宇航,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山镇县府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犯盗窃罪,被告人黄健、刘天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黄健、刘天祥以及辩护人秦锦涛、马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陈琼飞、刘炳深、柒松坚、吴宇航与陈超勇、张伟、林秋波、罗尚甫(四人另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午夜至凌晨的时间段,有分有合地使用加装有偷油设备的车辆,在南梧二级公路贵港至平南县公路沿线以及沿线城镇,盗取路边车辆的柴油,之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刘天祥。被告人黄健、刘天祥明知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等人的柴油是盗窃所得,仍然购买以供销售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桂平市寻旺路口加油站内,盗窃吕太平的货车油箱内27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884.6元。2、2012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平南镇城中加油站,盗窃郭起兆的货车油箱内9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52.5元。3、2012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与罗尚甫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新能源加油站,盗窃陈严伟的货车油箱内22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82.8元。4、2012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与林秋波驾驶装有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加油站附近,盗窃罗敏货车油箱内柴油200升;在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的路边,盗窃了吴泰的货车油箱50升柴油,后销赃给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685元。5、2012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增平、刘定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马鹿岭新建村路口桥旁,盗窃王荣田的货车油箱内30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022元。6、201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与罗尚甫,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林三石场,盗窃李海文及其同事的两辆货车油箱内约共68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4800.8元。7、2012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与张伟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城区丽都宾馆门口,盗窃文晓彬的货车油箱内210升柴油,后销赃给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82.6元。8、2012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明耀、陈超勇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金湖宾馆门口附近,盗窃龙永联的货车油箱内8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01.6元。9、201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定、柒松坚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平南镇新桐路耿发物流门口,盗窃邓锋的货车油箱内20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10、2012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陈琼飞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桂平市桂金路西山附近,盗窃韦柳敏的水泥罐车油箱内20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11、2012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明耀、吴宇航与陈超勇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桂平市蒙圩镇中石化加油站,盗窃曾庆集的货车油箱内的20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12、2012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定、柒松坚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平南县镇隆镇镇除街润隆宾馆附近,盗窃中石油管道第四工程公司工程三处的起重吊车油箱内200升柴油,被群众发现并拦截后,开车冲卡逃跑,后将所盗得的柴油销赃给被告人刘天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13、201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陈琼飞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公路养护站对面的加油站,盗窃韦柳敏的水泥罐车油箱内20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14、2012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明耀、吴宇航与陈超勇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红绿灯往五里方向的路边,盗窃郭科文的货车油箱内175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316元。15、2012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增平、“阿春”(在逃)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桂平市宇洋国际工地门口路边,盗窃黄绵保的货车油箱内250升柴油。后销赃给被告人黄健。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880元。16、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刘炳深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桂平市宇洋国院工地门口路边,盗窃覃毅的货车油箱内250升柴油,后将所盗得的柴油藏匿在陈叶海家中。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880元。17、2012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叶海、刘炳深驾驶加装偷油设备的小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金竹路重庆荣昌饭店门口,盗窃张灿福的货车油箱内200升柴油,后将所盗得的柴油藏匿在陈叶海家中。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504元。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天祥、黄健抓获时,从上述被告人处扣押了作案所用的车辆以及工具,并从黄明耀车上扣押柴油175升(140公斤),从陈叶海车上扣押柴油850升(680公斤),从黄健车上扣押柴油2275升(1820公斤),从陈叶海家中扣押柴油2712.5升(2170公斤)。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叶海参与盗窃作案八起,盗窃数额人民币15843.2元,被告人李增平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数额人民币6439.1元,被告人黄明耀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数额人民币5958.7元,被告人刘定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窃数额人民币5030元,被告人刘炳深参与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人民币3384元,被告人陈琼飞参与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人民币3008元,被告人柒松坚参与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人民币3008元,被告人吴宇航参与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人民币2820元。被告人黄健非法收购柴油价值人民币12868.7元,被告人刘天祥非法收购柴油价值人民币12459.2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提取笔录、磅码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龙永联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黄健、刘天祥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增平、黄明耀、陈叶海、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黄健、刘天祥提出指控的数额过高,被告人陈琼飞提出没有参与2012年10月18日盗窃韦柳敏的柴油,被告人陈叶海和刘定的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综合评析如下:
经查,对上述指控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没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因此该七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六、对于被告人陈琼飞提出没有参与2012年10月18日盗窃韦柳敏的柴油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琼飞对参与该起作案做了多次供述,其供述盗窃的时间、地点以及数量等内容与同案被告人陈叶海的供述能互相印证,并且与被害人韦柳敏的陈述吻合,因此该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陈琼飞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叶海、李增平、黄明耀、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健、刘天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叶海、李增平、黄明耀、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黄健、刘天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叶海、李增平、黄明耀、刘定、刘炳深、陈琼飞、柒松坚、吴宇航均积极参与了盗窃作案,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增平、陈琼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十名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叶海在实施部分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定的辩护人提出刘定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叶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明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刘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陈琼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黄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刘天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刘炳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柒松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吴宇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阮红霞代理审判员:庞聪人民陪审员:李达球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