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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许德广盗窃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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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德广,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黎培飞,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德广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德广及其辩护人黎培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德广是桂平市木乐镇美新服装厂的裁缝工,其与曾汉平(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将其所工作的服装厂内的布匹盗出卖给曾汉平,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许德广将存放在美新服装厂一楼仓库里的4匹白色布料用摩托车拉走,交给在厂区外等候的曾汉平。当晚21时许,被告人许德广从曾汉平处得到1000元作为酬劳。2、2013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许德广将美新服装厂存放于覃光松服装厂五楼的仓库内的4匹红色布料搬出仓库,交由在一楼等候的曾汉平拉走。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许德广在美新服装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了其盗窃布匹所得的1000元。归案后,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曾汉平追回被盗的8匹布料。经鉴定,被告人许德广盗窃的布料价值人民币48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德广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玉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覃然的供述,被告人许德广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德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德广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德广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且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德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许德广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阮红霞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