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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卢松钦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昭刑初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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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松钦,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松钦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松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松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松钦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松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展智

代理书记员: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