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亲旱,男,200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亲旱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亲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劳亲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在黄X带家只盗得人民币100多元和8包红双喜香烟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劳亲旱伙同“二宝”、梁X、“阿平”三人(另案处理)窜到昭平县黄姚镇黄姚街黄X带家,撬开黄X带家一楼后面窗户的铁枝网,进入黄X带房屋内实施盗窃,其本人盗得人民币100元和8包红双喜香烟。二、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劳亲旱窜到苏X欢、古X茂、阳X民等人家中,采用撬门破锁的方法,入户盗窃了他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7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劳亲旱先后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另查明,被告人劳亲旱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X带、叶X英陈述,证实2012年9月1日白天其家里被人盗窃了,家里后窗的铁枝网被撬开,放在二楼房间抽屉里的2930元人民币被偷了,还被偷了8包红双喜香烟。2、被害人苏X欢陈述,证实2011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两点多钟,其家中(黄姚景区博客驿站对面)进了一个盗贼,偷走了其老公裤袋里的60-70元现金和女儿放在电脑桌上的700元公款,而后盗贼到其女儿房间摸中其女儿的脸,其女儿惊醒,盗贼就跑了。3、被害人古X茂陈述,证实其住在黄姚市场肉行对面的“胡X卜榨油坊”,其听其父亲说2011年的时候家里二楼父亲住的房间门被人撬烂,被人偷走了约500元钱。4、被害人阳X民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黄姚景区经营的“木X酥”作坊店被人偷去了几元钱及价值四、五十元钱的木棰酥糖果。5、证人钟X兰证言,证实其在黄姚景区带龙桥桥头开有一家“临X苑”农家乐,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其和儿子正在二楼睡觉的时候,有人进来偷东西,被其发现了,没有偷得什么东西。6、证人李X兴证言,证实其在黄姚老街里面开有一家卖话梅和土特产的店,2012年8月份的一天他的店被人偷走了一些话梅。7、证人郭X信证言,证实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位于黄姚镇郭家大院附近奇石店的家被人盗窃了,但没有被偷走任何物品。8、证人龙X明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其正在睡觉的时候发现有人站在其窗户外用竹竿撩其挂在房间里的衣服和裤子,被其发现以后,那人就跑了,其没有财物被偷。9、证人曾X珍证言,证实其住在黄姚街天然街的金X裁缝店,2011年11、12月份的一天其楼顶的门锁曾被人撬烂,但没有被偷什么东西。10、证人劳X成证言,证实2012年7月26日夜间其位于黄姚街金德四队的家被人盗窃了,但没有被偷掉任何财物,只是房间床边被人拉了一堆大便。11、证人劳X成证言,证实2012年7月27日凌晨“大牙”(姓劳)来到其家里,一直到三点多钟也不走,其怕“大牙”偷其家里的东西,一直都不敢睡,后来“大牙”与李X田在其家里发生了争吵并打架。1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其同伙梁X、“二宝”真实身份的辨认,“二宝”真名叫郭X斌。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劳亲旱于2012年9月7日在黄姚街被民警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劳亲旱的年龄和身份,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昭平县人民法院(2006)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劳亲旱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等,证实黄有带住宅、劳炳成住宅被盗窃后的情况;17、被告人劳亲旱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供认2012年9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其与“二宝”(郭X宝)、梁X、“阿平”四人一起到黄姚中心小学围墙外面一个在黄姚市场里面卖烧鸭的人家里偷东西,是撬烂了后面的铁枝网进屋偷的,其偷得100多元零钱和8包软装红双喜香烟;2011年其到黄姚街天然一组“胡X卜榨油坊”二楼一间房间内柜子里的衣服偷得六百元钱;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黄姚镇黄姚街平秀三组苏X欢住宅(博客驿站对面的房子)二楼一间房间的床边衣服及抽屉内偷得七、八百元钱;2012年6、7月份其到黄姚街“木X酥”作坊店偷得几元钱;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黄姚景区“临X苑”农家乐饭馆偷得几瓶王老吉和矿泉水;2012年的一天其到黄姚景区郭家大院附近的奇石店盗窃,但没有偷得什么钱财;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黄姚街李X兴土特产店盗窃,但没有偷得什么值钱的东西;2012年其到黄姚街龙X明住宅翻找钱财的过程中被房主发现就跑了,没有偷得什么值钱的东西;其到黄姚街天然街金X裁缝店盗窃,进去没有偷得东西就离开了;其还曾到劳X成的一个亲戚家偷东西,因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其很恼火,就在房间的地上拉了一泡大便。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劳亲旱提出其在黄X带家只盗得人民币100多元和8包红双喜香烟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其在黄有带家盗得人民币2930元的犯罪事实,因其他同案人尚未归案,仅有被害人黄X带、叶X英夫妇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亲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劳亲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劳亲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强代理审判员:雷玉萍人民陪审员:何国胜
书记员: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