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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廖显南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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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显南,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显南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显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廖显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廖显南与罗将恒(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租赁的车牌号为桂LED8**本田牌小轿车在平果县城玩耍,后二被告人商量盗窃轿车销售牟利。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驾驶该车辆来到平果铝江洲生活区29栋楼下,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AQY5**一辆银色北京现代小轿车盗走,该轿车价格为人民币72500元。二被告人将盗得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开到隆安县丁当镇金源淀粉厂右侧围墙外的甘蔗地藏匿。2012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廖显南返还租赁物即本田小汽车时,在平果县兄弟鼎盛车行附近被办案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XX。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XX的报警陈述材料,证人陆XX、陆XX、黄XX的证言,被告人廖显南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业经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显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显南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所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显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甘志雄审判员:李颖人民陪审员:覃月燕

书记员:潘巧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