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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礼胜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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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礼胜,曾用名黄礼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胜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礼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礼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礼胜窜到平果县平果铝一号路X号楼的一楼,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王野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通过覃XX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陆XX,陆XX又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黄XX。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XX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730元。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李XX。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礼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黄XX、覃XX的证言,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平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2000)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礼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己收缴退还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礼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礼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班义强

书记员:韦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