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文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贵。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文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文贵窜到崇左市江州区城西路体育场侧门,盗走何XX车牌号为桂F8L6**、发动机号为JL158FMI-306A371041、车辆识别代号为LAAAAKJS060036370的“嘉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黄文贵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黄XX。经估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失主。二、2012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文贵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富丽佳园旅馆,盗走陈XX“东芝牌”15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用于购买毒品进行吸食。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610元。该电脑至今无法追回。三、2012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文贵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开心屿网吧门前,盗走李XX车牌号为桂F8Z3**、发动机号为0905586182、车辆识别代号为LAEKZZ4569E581488的“轻骑铃木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叫唐XX(另案处理)帮忙销赃,换取海洛因进行吸食。经估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12元。该车至今无法追回。四、2012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文贵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铁路地洞口对面建设银行门前的人行道,盗走卢XX车牌号为桂F8H3**、发动机号为LC157FMIXE055069、车辆识别代号为LLCLPIX056E005946的“隆鑫牌”LX125-30型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叫唐XX(另案处理)帮忙销赃,换取1.5克海洛因吸食。唐XX无法转卖,黄文贵就叫唐XX把车开到宁明县亭亭乡龙旺村六布屯销赃给卢X(另案处理),获得赃款人民币80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失主。综上,被告人黄文贵实施盗窃四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872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文贵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9日被原崇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何XX、陈XX、李XX、卢XX的陈述,证人黄XX、卢X、唐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07)江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崇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2010)黎狱字第321号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邓庆麟、闭民忠、叶珊玲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崇价鉴字(2012)391号、420号涉案财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崇公江鉴通字(2012)00219号、00220号、00221号、0026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文贵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文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邹佰一

书记员:邓敬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