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纪红,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纪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牙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纪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纪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预交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纪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高超
书记员:牙艳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