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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

(2013)邕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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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远沛,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远沛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兴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远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远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的幅度适当,应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远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远沛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远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红英

书记员:牙艳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