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汉桥,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汉桥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兴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汉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汉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汉桥犯盗窃罪成立,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梁汉桥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汉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青彦达
书记员:牙艳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