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和谢某A、谢某B、黄某某、吴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先后来到位于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的中石化北海商储库项目部二期工地旁,进入工地围墙内盗窃了存放的20套老人牌油漆。与此同时,谢某C、吴某、谢某D(三人均另案处理)亦在此处盗窃了12套老人牌油漆。应谢某C等人的要求,谢某某让其哥谢某E开车将两组人所盗的32套油漆一并运走。后来谢某某拿出14000元,谎称盗取的32套老人牌油漆已出售,私下却将油漆藏匿于广西合浦县党江镇一瓦房内,待日后出售赚取差价。2013年8月22日,谢某某投案后带公安民警取出其藏匿的10套老人牌环氧厚浆漆和22套老人牌聚氨脂面漆。中石化北海商储库项目部在收取公安机关返还的油漆后,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经估价,谢某某等人盗窃的20套老人牌油漆价值人民币15070元以上,谢某C等人盗窃的12套老人牌油漆价值人民币7814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到北海市公安局营盘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油漆发票、情况说明、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F、谢某C的证言、同案人谢某B、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的庭前供述及辨认笔录、估价委托书和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发还给被害单位,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谢某某亦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造成损害的大小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尧审判员:李永良人民陪审员:钟瑞燕
书记员:莫维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