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设备管理员。201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汉族。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X,男,汉族,原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锻造分厂副厂长。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8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X,男,汉族,原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工具分厂技安机电员。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8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魏X,男,汉族。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8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刘X、张X、魏X、杨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38-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杨X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059号刑事裁定,撤销长治市城区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138-18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城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份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工具分厂、锻造分厂等分厂开始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中需要淘汰一批废旧设备。2010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X带领被告人杨X和杨X2(另案处理)、李X2(另案处理)到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下称资产管理部)设备库查看该厂成功发动机厂已经移交的废旧设备,并将设备库的钥匙交给了杨X,后又带杨X等人到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工具分厂(下称工具分厂),查看了杨X之前向负责工具分厂设备管理的技安机电员被告人张X了解到的工具分厂需要向资产管理部移交的设备,后李X告诉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储运部汽车队王X等人工具分厂放在篮球场上的设备及资产管理部库房内的部分设备已经卖给杨X了,并让王X等人给叉到山西淮海技工学校实习工厂院内(下称实习工厂)。当日11时许,杨X安排该厂叉车队司机将工具分厂价值69125元的9台设备和设备库价值136875元的8台设备搬运至山西淮海技校实习工厂(下称实习工厂)院内,张X明知杨未履行任何手续,却让杨将工具分厂未移交的设备移至实习工厂。同年9月30日下午,杨X、郭X(另案处理)、杨X2、李X2将存放于实习工厂院内的16台设备装至两辆外地车上。杨X在李X的安排下又找到时任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锻造分厂副厂长的被告人刘X,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刘X安排人员将锻造分厂的价值36310元8台设备一起装在卡车上。在装车过程中,杨X找到实习工厂承包人被告人魏X要求开具出门证,魏为杨X开具了虚假的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物品专用出门证,杨持该出门证将设备从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拉出,并将设备卖掉。2010年10月16日杨X再次找到刘X将锻造分厂的3台设备装在雇佣的外地车辆上拉走并卖掉。杨X得款264000元后,分别送给李X、张X各10000元,送给刘X10000元及购物卡500元,杨X2和郭X分别得到43000元和44000元。案发后,李X于2010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存放在实习工厂院内未被拉走的一台变压器(价值26000元)已由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收回。从李X、刘X、张X、杨X2、郭X处追回赃款117000元,其中87000元已由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领取。杨X于2011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贪污数额266210元(其中未遂26000元),被告人杨X贪污数额为266210元(其中未遂26000元),被告人刘X贪污数额为60210元,被告人张X贪污数额69125元,被告人魏X滥用职权,开具虚假出门证的行为帮助杨X将价值242310元的设备拉出厂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购买设备协议及收据等书证;证人张杰、王X、沈X等人证言;被告人杨X、李X、刘X、张X、魏X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X、刘X、张X与被告人杨X内外勾结,窃取国有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X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价值242310元的设备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拉出厂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作为淮海机电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将设备库钥匙交给被告人杨X,带领杨X到工具分厂找被告人张X查看工具分厂要移交的设备,让王X等人帮助杨X将设备叉到实习工厂,同时让杨X到锻造分厂找刘X,将锻造分厂设备拉走,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刘X、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案发后,李X、杨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杨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刘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张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被告人魏X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杨X不服,提出上诉。李X认为原判认定贪污266210元不当,实为206000元。并没有安排杨X找刘X将锻造分厂的设备拉走。还认为自己并非主犯,有自首、退赃情节,应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X认为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其与淮海公司系一种买卖关系,并给了李X五万元货款。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同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部分证明李X犯罪的主要证据1、张X2(资产管理部职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8日早上发现资产管理部设备库被盗。2、陈荣(资产管理部职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8日发现资产管理部设备库被盗,设备科的李X也有一把设备库的钥匙。3、张X3(李X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3日即农历八月十六日当天上午,李X一直在家待着,也没有人找过李X。大概十月底李X去了太原三四天,11月9日李X说要去河南一直没回来。4、王X(储运部车队队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3日上午李X告其杨老三将工具分厂放在篮球场上的设备买了,让帮忙将设备叉到实习工厂。然后和石X2往实习工厂叉设备,还让石X2从设备库搬运了设备到实习工厂。叉设备开始时魏X在场,后来不在了。9月30日杨老三带着车和人在实习工厂装设备,石X和庞X去给他们帮忙了。5、石X(储运部叉车司机)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3日李X、杨X找到王X说了一会话,后王X说李X安排将设备库和工具分厂的几台设备叉到实习工厂,后杨X和其一起到设备库,杨X拿着钥匙将库房门打开,在杨X的指示下叉了五六次设备,后王X也过来叉了两三次,叉完后和王X、杨X带的两个年轻人一起吃的饭。事后一两天杨X打电话说叉错一台设备,在那两个年轻人的指示下调换了一台设备。9月30日下午杨X打电话说帮他装一下他买的设备,其和庞X一起装的车,王X有时候在场,有时候不在场。6、史X的证言证明9月23日上午在工具分厂搬运设备,李X找其说库房有几台设备,工具分厂放在篮球场上也有几台设备,厂里已经卖了,让铲一下。后过来一个小奥拓车下来三四个人,这些人来了之后直接找李X去了。9月30日下午见两辆大车停在技校实习工厂,看见三四个厂外的人,“杨老三”和杨X2也在场。没看到谁装车。7、庞X的证言证明与史X证言一致,并证明9月30日下午“杨老三”让其帮忙从实习工厂叉了几趟设备。8、刘X的证言,证明李X和陈荣各有一套设备库的钥匙,国庆节前后没有和侯嘉惠、刘X说过他们分厂的设备不能拉,可以让杨X拉走后补办手续之类的话。9、张X2(李X的妻子)书写的退赔材料。10、淮海机电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证明,证明李X于2010年9月至10月份的出勤情况。11、侦查人员郑力维、杜庭庭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X主动投案情况。第二部分证明杨X犯罪的证据1、刘X(保安)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30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杨X到厂区东大门找其说要往外拉东西又有出门证,大概在5点多的时候,给杨X拉货的两辆大型货车出来了,同时杨X也坐的一辆小汽车过来了,并给了其出门证,出门证上写的六台设备,当时该登记了出门证,还有一个保卫部护卫队队员任X去查看货物,任X查看完车辆后,就对这两辆货车放行了。该证明9月30日下午,杨X带着两辆大卡车出了门,出门证上写着废旧设备,数量大概6、7台,没有上车核对,不知道车上物品与登记的是否相符。后出门证上记录这次出门的那页不见了。2、沈X(购买设备的买家)的证言证明其是通过姓石的认识杨X的,姓石的是通过XXX这个号码和其联系说长治淮海厂有设备要卖才认识的。9月30日其在姓石的和另外一人的带领下在淮海厂一个小院和锻造分厂看了设备,还去了五、六个车间。看完设备后去见了杨X,二人以304000元收购26台设备达成协议,并约定当天下午拉设备。拉设备时也是姓石的带着进去的,当时门卫不让进,姓石的打个电话出来个年轻人将他们带进去了。后拉出来设备后支付了254000元,因未拉完,剩余的钱没付完。10月份的一天到淮海厂的锻造分厂拉剩余的设备,和杨X一起拉出来一台50吨的冲床、两台电炉,还剩一台61**的车床杨X没让拉,又给了他10000元。9月30号的车是姓石的人接的车。装设备的小院在从淮海厂大门进去以后往左拐,当时有十几个人在场,其中有个杨涉武(音)、还有2个分厂的领导。3、杨X2(杨X的哥哥)证言该证明从11月13日未见过杨X,未联系过。4、杨X3杨X的哥哥)的证言证明内容同杨志勇。5、王X(储运部车队队长)的证言该证明2010年9月23日上午李X告其杨老三将工具分厂放在篮球场上的设备买了,让帮忙将设备叉到实习工厂,还说从设备库也买了几台,让一并叉到实习工厂。当时拒绝了,后来杨X和两三个人把其围住了,当时心里害怕就答应中午的时候给他们拉设备。中午该和石X2往实习工厂叉设备,还让石X2从设备库搬运了设备到实习工厂。叉设备开始时魏X在场,后来不在了。9月30日杨老三带着车和人在实习工厂装设备,石X2和庞X去给他们帮忙了。6、石X(储运部叉车司机)的证言该证明2010年9月23日李X、杨X找到王X说了一会话,后王X说李X安排将设备库和工具分厂的几台设备叉到实习工厂,后杨X和其一起到设备库,杨X拿着钥匙将库房门打开,在杨X的指示下叉了五六次设备,后王X也过来叉了两三次,叉完后和王X、杨X带的两个年轻人一起吃的饭。事后一两天杨X打电话说叉错一台设备,在那两个年轻人的指示下调换了一台设备。9月30日下午杨X打电话说帮他装一下他买的设备,其和庞X一起装的车,王X有时候在场,有时候不在场。7、史X的证言该证明9月23日上午在工具分厂搬运设备,李X找其说库房有几台设备,工具分厂放在篮球场上也有几台设备,厂里已经卖了,让铲一下。后过来一个小奥拓车下来三四个人,这些人来了之后直接找李X去了。9月30日下午见两辆大车停在技校实习工厂,看见三四个厂外的人,“杨老三”和杨X2也在场。没看到谁装车。8、庞X的证言该证明与史X证言一致,并证明9月30日下午“杨老三”让其帮忙从实习工厂叉了几趟设备。9、任X的证言该证明内容同刘志钢证言一致。并证明10月中旬的一天,杨X找到其说还剩一些设备没拉完,并于当天拉走了。10、石X的证言该证明在薛X的工具店里认识杨X,杨让其帮忙找设备买家,并提供了一份明细单,后在杨X手下的一名男子的带领下看了设备,后其联系了河南的沈X,从中间挣个跑腿费,9月30日上午,杨X派一个年轻人带沈X和其看了设备,后到了杨X家里,沈X和杨X具体怎样谈的不清楚,最后定价是三十四、五万元,下午其领沈X在配货站找了两辆大车,给杨X打电话后进到淮海厂一个小院里,装好后从东大门走了。11、薛X的证言该证明9月的一天杨X问其有一些设备要不要,后石X给联系的卖给了一个河南人,石X给了其1000元。杨X2的证言该证明2010年9月中旬一天,其拉上杨X、郭X、李X去淮海公司,杨X在操场和工房看了设备后离开公司。又过了几天,开车拉上杨X、李X去清华小区门口,杨X打电话叫李X到车上后一起去了库房,杨X、李X去了库房里面;后开车去七分厂杨X、李X去工房。过了一两天,开车拉杨X、李X去淮海七分厂工房,杨X下车找了几个叉车司机将七分厂篮球场内设备叉到对面的小院子,后杨X、李X叫上叉车司机去一饭店吃饭,郭X吃饭中也过来了。2010年9月30日上午买家来了后,杨X领买家去淮海公司看设备,我、郭X、李X在公司门口等;当天下午我开车拉上郭X在公司门口见到杨X、李X,后我们四人去公司内一小院等买家,后杨X安排装车。李X、郭X和买家一起去拿钱了。杨X给了其43000元。国庆节后一天和杨X、李X、郭X又去给那个买家补了一车设备。2010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杨X叫其、李X、李X、张X在东关吃饭了,杨X和李X、张X说过设备的事,其没吓唬过李X、张X,李X、杨X吓唬过没不清楚。去李X家叫李X,在车上没吓唬过李X,也没见杨X拿刀,感觉他们挺融洽。杨X送给其43000元,说是挣的钱。13、郭X的证言2010年9月十几号左右,杨X对其和李X说从淮海公司批了点设备,然后一起去看了,到了一个库房杨X拿钥匙开门看的。农历8月15后一两天李X打电话让其去淮海公司,在那见到李X、杨X2,他们说杨X在招呼往小院内搬运设备。下午两三点其和李X领着叉车司机在饭店吃饭,后杨X和买家一起去的。2010年9月30日下午,杨X领着一买家到淮海公司小院内拉设备,其、李X、杨X2在旁边看着装货,淮海公司工人装设备,还去一工房装了设备;后杨X让其、李X跟着买家去取款,当时取款几万给了李X拿着,在杨X家李X将钱给了杨X。当晚杨X给其43000元。国庆节后其和李X、杨X2、杨X又去淮海公司拉了一次设备,还是走东门出的。杨X给其4万多元,说是跟上他也没有挣上个钱,家里有老人让尽尽孝心。14、李X的调查笔录该陈述在9月巧日前后和杨X、张X、杨X2、李X在东关一饭店一起吃过饭,其他的记不清了。9月30日上午与杨X、杨X2开着杨X2的蓝色奥拓车在李X家叫上李X,是李X上楼叫的。后一起去了库房,杨X、李X、杨X2一起去的。15、王X2(杨X的妻子) 该陈述杨X从家里拿过大额现金,杨X给李X打电话时说过设备的事,并问是否交了货款没有,手续办了没有。第三部分证明刘X犯罪的主要证据:1、侯X的证言2010年10月上旬我请假上班后,刘X和我说李X给他打电话了,交了8台设备,随后办手续,刘X告诉我哪些具体的设备型号和具体明细。我不知道刘X履行过什么手续,交给何人也没有告诉我,也没有给我出示过什么手续。大约在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刘X找到我说又来拉设备,当时他没说是谁拉。当时我见到刘X和几个外地人,还有一个淮海厂小痞子,我看见刘X在装车,石X2在叉车,他们拉走了两台箱式电阻炉和一台50吨冲床。我在2010年9月26日和2010年9月30日请假期间,刘X给我打过电话,是问设备的配件在什么地方,肯定没和我说过设备移交或拉设备的事。这期间我也没有和李X通过电话。2、宋X的证言证明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刘X安排其组织人将6、7台设备装到大车上,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刘X安排其把两台箱式电阻炉和一台冲床装到车上。3、杨X3的证言证明一天下午刘X安排其和宋志明装设备,该开吊车装了三台冲床。还有一天下午刘X安排其开吊车装了两个箱式炉和一台冲床。侯X当时也在。4、牛X的证言证明侯嘉惠上班后和其汇报说几台设备不见了,其问刘X拉走设备为何不通过机电员,他说机电员那几天不在。5、侯X、郝X书写的事情经过。第四部分证明张X犯罪的主要证据:1、张X的讯问笔录9月22日中午,李X、杨X先后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们找铲车移设备,我没有管他们。9月26日下午,李X给我打电话,电话里他告诉我,他已经将9台设备拉到了淮海技校实习工厂。后来我就到实习工厂看了一下,里面大概有十四五台设备,其中有9台设备是我们工具分厂的,9月30日下午,我在单位上半时看见实习工厂门口停着两辆大货车,并且有两辆叉车往这两辆大货车车上装设备,当时我和李X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10月2日中午,杨X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他家小区口等他,大概12点左右,他从外面回来后,回家拿了一万元钱给我。2、李X的供述张X从车间工房出来,为李X和杨X指了指要交的设备。第五部分证明魏X犯罪的主要证据:1、刘X(保安)的证言该证明9月30日下午,杨X带着两辆大卡车出了门,出门证上写着废旧设备,数量大概6、7台,没有上车核对,不知道车上物品与登记的是否相符。后出门证上记录这次出门的那页不见了。2、任X的证言该证明内容同刘志钢证言一致。并证明10月中旬的一天,杨X找到其说还剩一些设备没拉完,并于当天从拉走了。3、郝X的证言该证明出门证有其暂时监管,后为魏X业务方便,每次给其在空白的出门证第二联上在校长办公室盖章后交给他,并告诉他一定按规章制度执行。编号为0014650的出门证该没有见过,签的名字也不是其签的。4、常X的证言证明没有见过编号为XXX的出门证的第二联。5、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物品专用出门证复印件6、淮海机电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证明编号为XXX出门证丢失。全案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李X的讯问笔录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9月11日淮海成功发动机厂归还淮海机电有限公司22台旧机床我接收了。9月23日在我家楼下,杨X开的一辆深蓝色奥拓车上,杨X说要让我带他看设备,旁边的人威胁我,我只好带他们去看了。看完设备杨X跟我要钥匙,还从车上拿出一把匕首吓唬我,我只好把钥匙给了他。9月26日我给他打电话要钥匙他说不在身上,说下午给我,下午也没给我。27日我去了太原,30日才回来。10月1日上午9时杨X给我打电话把钥匙给了我,还给了我3000元人民币,他说他拿了4台设备,我说不能动,他说已经找领导批了,我就拿上钥匙和钱回家了。10月8日上午10时许杨X给我打电话说淮海厂丢了设备报警了,让我别回家在外面呆几天。12日上午资产管理部部长王X3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五马分局说明情况,13日早上我就来了。我将钥匙给了杨X和杨X运走4台设备我没有给领导汇报,我怕杨X报复我家。杨X已经从工具分厂将设备拉走,我和张X都心照不宣的让杨X拉走设备,没有提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的事情。事后杨X给了我一万元钱,买彩票、打麻将花完了。李X供述受到杨X的威胁后将库房钥匙交给了杨X,事后杨X给了其1万元钱。2、张X讯问笔录2010年9月中旬,我们工具分厂要技术改革,有13台设备以后就不用了,我们领导潘X安排我把这13台设备交到资产管理部,后来我就找到资产管理部的李X,告诉他我们有13台设备要交到你们库房。李X说现在资产管理部的设备库放不下,你先放到你们单位旁的篮球场吧,9月20日我和我们单位的同事将单位的设备移到了篮球场,其中包括这13台不用的设备。9月21日李X过来看了一下这13台设备并让我先把这些设备放在篮球场。后来杨X也过来看了一下这些设备,杨X也说这些设备就放到这吧,你不要管了。2010年9月中旬杨X叫我和李X、杨亚兵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吃了一顿饭,当时杨X问我,你们单位有废旧设备没有,当时我就告诉他,我们单位要技术改造,有几台设备要交到资产管理部。9月22日中午,李X、杨X先后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们找铲车移设备,我没有管他们。9月26日下午,李X给我打电话,电话里他告诉我,他已经将9台设备拉到了淮海技校实习工厂。后来我就到实习工厂看了一下,里面大概有十四五台设备,其中有9台设备是我们工具分厂的,9月30日下午,我在单位上班时看见实习工厂门口停着两辆大货车,并且有两辆叉车往这两辆大货车车上装设备,当时我和李X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10月2日中午,杨X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他家小区口等他,大概12点左右,他从外面回来后,回家拿了一万元钱给我。让我不要和别人说他没有办手续就拉走设备的事。9月23日下午李X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要求他给我办理移交手续,他说他要和他老婆去看病,等他回来以后给我办理。10月2日我收了杨X的封口费,所以也没有找李X办理移交手续。3、刘X讯问笔录2010年9月初我们锻造分厂安全整改时报废了7台设备,我当时安排我们分厂的机电员侯嘉惠上报到资产管理部,在我通知侯嘉惠上报之后的两三天后,杨X给我打电话说:“听说你们分厂要处理设备,我想拉走这些设备。”当时我拒绝了他,杨X后来一直给我打电话直到9月下旬的一天,资产管理部的李X在电话里答应他回来后给我补办手续,我才让杨X拉走设备的。我们分厂报废的设备,应该有我们分厂上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核对以后我们办移交手续,将设备移交给资产管理部,但是这次我们没有办手续就让杨X拉走设备,是因为资产管理部的李X口头答应给我们后补手续以后,我才让杨X拉走的。杨X后来给了我一万元钱,我认为是咨询费。购物卡是当初杨X想拉走设备和我套近乎,后我给他上了礼,算是还给他了。杨X给我钱一是我给他帮忙的感谢金,二是咨询这些设备的价值咨询费,三是封口费,不让我跟别人说这件事。9月底杨X第一次要拉设备时,我当场给李X打了电话,李X在电话里许可让杨X拉走,我才让杨X拉走的。(经核查通话记录,9月30日下午是李X给刘X打的电话)杨X来锻造分厂拉过两次,第一次拉走8台设备,第二次拉走3台设备。4、魏X的讯问笔录201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淮海厂七分厂机电员张X到淮海技校实习工厂找到我,问我在实习工厂的院里能不能放下设备,我说能放下你就放吧,过了一天以后杨X找到我说要放七分厂的设备,后来我就答应了。他们快装完车的时候,杨X过来找其,让开个出门证,说开出门证的去了太原,他拉的设备是去厂外维修,后其就开了,名称是维修设备,数量是5台或6台。其认为杨X是工厂行为,从放设备到运走设备都有淮海机电公司部门人员在场,又是上班时间。2010年10月9日其在往淮海技校交出门证的时候,害怕引起技校领导的怀疑,失去信任,就在存根联的内容栏中将“设备维修”改成“设备配件”,“6台”改为“6套”,“两车”改为“外协”。杨X的讯问笔录2010年9月20日左右,淮海公司资产部李X告诉我设备库、工具分厂、锻造分厂有设备要处理,让我找刘X看设备,并把李X说的设备不进设备库的话告诉刘X。2010年9月23日上午李X打电话告诉我工具分厂的处理设备要铲到小工厂,当时李X、张X还有一两个叉车司机在,我一个人去看了设备就走了。当天下午6点多李X打电话说工具分厂设备已铲到小工厂,我叫他晚上一起吃饭,吃饭时有李X、张X、杨X2、李X在,我问李X何时办手续,李X说把工具分厂的设备和设备库的设备都铲到小工厂后再办手续。2010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我一个人到设备库见到李X,李X已经安排好铲车要将设备库的6台车床、一个变压器铲到小工厂,他安排了姓王的铲车司机让我在设备库等,李X因他老婆有病就走了,将库房钥匙给了我(李X自愿交给我的,我没有说过威胁的话),我问他什么时间办手续,他说下午办,要5万元;铲完设备后当天下午两点半我一个人到设备库将钥匙交给李X,并给了他5万元货款,当时只有我俩在场,李X给了我一份设备库、工具分厂、锻造分厂处理设备的明细表。9月30日上午,我催李X办手续的事,他说就少一个签字,下午就可以装车;下午两点多,我去了看见李X和叉车司机王X说话,李X说司机已安排好让给我装车,我领进三辆河南牌照大货车,一辆停在锻造分厂(未装车走了)、另两辆停在小工厂外,李X是我接大车时走的,他说他去办手续。车装好后我问李X办手续的事,他说他老婆看病没办好手续,让我找魏X帮忙开出门证,我找到魏X说好话开了出门证后让大车从东大门出厂。出厂后我向买家要货款,钱不够,郭X和买家去取款,后买家给我25万元货款,我写了收款证明。2010年10月1日上午,李X给我打电话问我设备卖了没,并向我要过节的钱,当天上午在我家门口的聪源超市门口给了李X2万元。10月16日我在李X家找到李X问手续和剩余设备的事,他说下星期办,李X让我找锻造分厂刘X拉剩余的设备,我领着河南买家和一辆大车去锻造分厂,我找到刘X,刘X问手续,我让李X和刘X通了电话后,刘X安排装车,装了2个耐火炉、3或4台车床,这次还是走东门出的,出厂后买家给我1万元货款。2010年8月23日和李X、张X、杨X2、李X吃饭时没谈什么,李X没有用语言威胁过李X、张X,我和杨X2也没说过威胁的话。在往小工厂叉运设备时李X、杨X2、郭X没去过现场。出门证上写的是“维修设备6台”魏X自己这么写的,他没有清点车上实际拉了多少台;事后我没有给过魏X财物。出门时保卫部刘志钢、金涛没有清点,只是看了下出门证。2010年9月30日下午,郭X、杨X2开车把我送到的淮海公司里,后李X开着我的车去找我,他们三人没有做什么。我收的26万元,给了张X、刘X各1万元、给李X2万元;我给李X钱时李X说张X、刘X帮忙了让给他们点钱,2010年9月30日中午我给了刘X1万元,2010年10月1日我给了张X1万元。我给了杨X2、郭X各4.2或4.3万元,郭X说是给他父亲看病我借给他4万元,其余让他花;给杨X2钱是我借给4万元他做煤炭生意,剩余的我记不清了;没有给过李X钱。给了李X5万元货款,剩余8万余元在外边花了,剩余1万多元在我农行卡上。(二)书证1、沈X提供的购买设备协议、收条及补充协议。2、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设备丢失情况的说明。3、现场设备辨认笔录4、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证明李X同刘X、张X、杨X通话的记录。5、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物品专用出门证复印件6、淮海机电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证明编号为XXX出门证丢失。7、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执照及章程证明该公司为国有性质。8、淮海机电公司对资产管理部、工具分厂、锻造分厂的情况说明:三部门系我公司下属单位,资产属国有性质,人员属于我公司统一管理。9、李X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岗位职责,李X2005年9月至今在淮海机电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设备管理工作。负责本公司生产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设备库的管理等。10、刘X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岗位职责,刘X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10日任锻造分厂副厂长。负责机器机电设备管理。11、张X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岗位职责,2005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工具分厂机电技安员。12、魏X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岗位职责、魏X与淮海技工学校实习工厂签订的承租经营合同。2005年9月至今在军品总装分厂担任火工工作。2007年6月承包实习工厂。13、杨X到案经过材料,2011年7月18日,杨X主动投案。14、杨X账户明细15、李X、刘X辨认笔录,李X能够辨认出李X、杨X2为本案涉案人员;刘X能够辨认出李X是本案涉案人员。16、张X、石X2辨认笔录,张X能够辨认出李X、杨X2是和其一起吃饭的人;石X2能够辨认出李X、杨X2、郭X是本案涉案人员。17、庞X、王X辨认笔录,庞X能够辨认出李X、杨X2是叉设备时在场的人;王X能够辨认出杨X2、郭X、李X是本案涉案人员。18、史X、石X辨认笔录,史X能够辨认出杨X2是涉案人员。石X能辨认出杨X2、郭X、李X是涉案人员。19、刘X提供的机械设备表 (三)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266210元。(四)其他证据1、五被告人身份证明2、现场设备辨认笔录,证明由资产管理部张晋、锻造分厂侯嘉惠、魏X对技校实习工厂院内设备进行辨认。3、退赔款项移交收据,证明赃款已经移交至长治市城区检察院。4、退赔款项移交收据5、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收到追回损失款87000元;郭X退赃款44000元、杨X2退赃款43000元材料各一份。6、视频资料光盘十二张7、淮海公司单据一式五联。8、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工具分厂设备搬迁明细证明张X将设备从工具分厂搬到篮球场时交给王X两份,据王X说其中一份已交给李X。9、工具分厂证明一份、工具分厂工人证明一份、李家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X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原审被告人刘X、张X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内外勾结,窃取国有财物,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魏X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价值242310元的设备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拉出厂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李X上诉称原判认定贪污266210元不当,实为206000元。并没有安排杨X找刘X将锻造分厂的设备拉走。经查,全案有刘X和杨X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由李X安排杨X去锻造分厂拉设备,并有通话记录证实李X与刘X通过电话,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李X还认为自己并非主犯,有自首、退赃情节,应从轻处罚。经查,李X作为淮海公司资产管理部的管理员,未办理任何手续,把设备库的钥匙交给杨X,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原判已结合其投案、退赃情节予以考虑,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杨X上诉认为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其与淮海公司系一种买卖关系,并给了李X五万元货款。经查,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杨X与淮海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员李X勾结,将设备私自拉出厂外销售,并没有与淮海公司履行相关买卖手续,其供述给李X五万元货款系孤证,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冠晋助理审判员:姬国强助理审判员:史蕾
书记员:王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