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离刑初字第3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3年6月3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转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失主吕永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张立峰的证言;4、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予认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将赃款退还失主,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经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利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