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小明,又名薛羔羔,无业。2013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移交离石区公安局,2013年5月2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小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小明窜至离石区八一街昌盛大酒店附近,将马永平停放在路边的晋A×××**白色猎豹车后玻璃窗拉开后打开车门,用车主遗留在车内的钥匙将车发动着,将车盗走。次日,被告人薛小明驾驶此车行至柳林县郭家沟洞口时遇上交警查车,遂弃逃走,赃车被柳林县公安局交警队查扣,后移交离石区公安局发还失主马永平。经吕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价格为94600元。2、2012年3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薛小明窜至离石区滨河南路市委北门停车场,从车窗玻璃外面看到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晋J×××**红旗轿车电门上插着车钥匙。薛小明用事先准备好的玻璃刀将车右前玻璃割破,打开车门,用电门上插着的车钥匙将车发动着,用麻布将车牌遮挡,将车盗窃。次日,被告人薛小明将该车以900元卖给柳林县薛村一废旧物品收购站。经吕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晋J×××**红旗轿车价格为45600元。综上,被告人薛小明盗窃金额共计140200元。上述事实有质证的被告人薛小明的供述;失主马永平、高安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常青的证言;吕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信息登记信息、介绍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小明犯盗窃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小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邓国平审判员: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