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龙,山西省屯留县余吾镇贺家岭村。2010年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劳教一年。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日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海龙盗窃离石区龙凤南大街美佳乐超市现金9386元,超市卡152张,SARWOO-176手表1块,SARWOO手表1块,Badus手表1块。合计盗窃财物价值239311元。2、2012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王海龙在临县国贸超市,盗窃保险柜内现金95350元,收银台抽屉现金1140元。合计盗窃现金数额96490元。3、2012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海龙在阳泉市矿区三矿华龙赛鱼超市盗窃现金8617元,浪琴手表1块,雷达手表5块,海尔E80摄像机1台,软中华香烟2条。合计盗窃财物价值36317元。4、2012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海龙在太原市清徐县美锦大街购物广场精品楼内,盗窃现金321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等。合计盗窃财物价值6010元。5、2012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海龙在太原市建设南路山姆士超市盗窃现金100元,手机充值卡5张,合计盗窃财物价值1100元。被告人王海龙共盗窃价值379288元,案发后被扣押赃物及款给受害人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所购香烟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龙、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海龙、刘某的供述;伍小雄、韩从绪、章顿光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李强、高小东、贾子荣登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文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龙在2010年曾因盗窃被劳教一年,但释放后不加思改,继续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明知香烟属于专卖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他人所盗香烟,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全部退赃,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经交城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