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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全林、薛海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离刑初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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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全林,打工。2001年9月因本案批捕在逃,2011年10月21日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3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海勤,打工。2001年9月因本案批捕在逃,2011年11月6日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3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林、薛海勤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全林、薛海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9日晚,被告人赵全林、薛海勤伙同樊贵(又名樊正东,因本案刑拘在逃)借用李海龙(已判)的足蹬三轮车,携带绳子、断线钳窜至吕梁市中药厂,盗窃吕梁中药厂存放的药品“复方斑蛰胶囊”4件,“大败毒胶囊”2件,“久芝清心丸”20件,“羚羊感冒胶囊”10件,“藿香正气胶囊”3件,“上清丸”1件,出卖后各得款1200余元挥霍。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共计60990元。另查:2013年9月5日受害人吕梁中药厂对被告人薛海勤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2013年9月9日受害人吕梁中药厂对被告人赵全林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赵全林、薛海勤、同案犯樊贵的供述;2、证人刘西英、吴凤平等的证言;4、报案材料、现场勘测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书、被告人户籍信息以及受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林、薛海勤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均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委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二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综上考虑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薛海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高福明审判员:刘润斌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