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梦雅、被告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龙多次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等地的网吧,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提包、编织袋等工具,盗窃网吧内的液晶显示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龙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某网吧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网吧包间内的三星牌2413LW型液晶示器1台(价值1120.56元)。2、2013年3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网吧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网吧包间内的LG牌w2443tv型液晶显示器2台(价值1178.24元)。3、2013年3月29日4时许,被告人李龙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网吧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网吧包间内的飞利浦牌241E型液晶显示器2台(价值1816元)。4、2013年3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李龙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网吧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盗窃网吧包间内的宏基牌X233H型液晶显示器2台(价值509.18元),后李龙将其中一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以上,被告人李龙盗窃数额共计4623.9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李龙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单位员工于某某、李某、刘某、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网吧内的液晶显示器被盗的情况,其认为可能是前来上网的一名戴眼镜的年轻男子偷的。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初,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台二手的宏基液晶显示器。3、济南市历下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历下价鉴字(2013)Aa061、053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的购物发票证实李龙所盗窃的液晶显示器的价格。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失主于某某在12张男性照片中指出8号男子(即李龙)就是盗窃其网吧的人;证人魏某某在12张男性照片中指出10号男子(即李龙)就是卖给其二手宏基显示器的人。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出济南市历城区某网吧等地就是其盗窃的作案地点。6、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李龙时,提取并扣押了李龙随身携带的提包、编织袋各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宏基显示器一台并发还失主。7、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8、本院(2011)历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李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龙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均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不再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提包1个、编织袋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孙志彬人民陪审员:李燕人民陪审员:耿学宝
书记员:赵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